| 部門解讀|《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 |
| [字號:大 中 小] 2026-02-06 閱讀次數:12 |
部門解讀|《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全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采購活動,提高采購集中度和采購績效,我們修訂起草了《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必要性 修定《辦法》,一是落實深改方案和框架協(xié)議辦法的需要,2019年國家深改委印發(fā)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要求“加快電子賣場建設”、“提高集中采購目錄內小額零星采購的交易效率”,2022年財政部出臺了政府采購框架協(xié)議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對小額零星采購有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規(guī)范商城采購活動的需要,《山東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采〔2020〕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根據該暫行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和當前改革需要,迫切需要修訂原文件,對商城采購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規(guī)范,彌補制度缺失;三是提升采購績效的需要,商城正常運行涉及面廣,需要修訂政策規(guī)定明確各類參與主體資格及職責權限,制約規(guī)范相關行為,確保商城運轉有序,發(fā)揮應有作用。 二、主要依據 《辦法》制定依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框架協(xié)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起草背景 2020年,為規(guī)范全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以下簡稱商城)采購活動,提高采購集中度和采購績效,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深改方案精神,結合全省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暫行辦法,為全省推廣商城、普及規(guī)范商城采購活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鑒于暫行辦法將于2022年11月30日失效,且兩年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持續(xù)推進,國家和省出臺了大量激發(fā)市場活力、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政策措施。為貫徹落實好這些政策措施,我們經過廣泛調研,結合商城實際,對暫行辦法做了修改,形成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過程中,我們組織部分市和省級預算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召開了座談會討論修改內容,并向各市財政局、省政府采購中心及部分預算單位、商城供應商等征求了意見建議,已統(tǒng)籌吸收。 四、修訂內容 管理辦法保持了暫行辦法包括總則、商城平臺、供應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采購流程、誠信管理、監(jiān)督管理、附則共九章的結構,由66條調整為68條。 (一)落實框架協(xié)議采購方式管理規(guī)定。一是將原“定點采購”模式調整為“定制采購”模式,突出了供應商提供自主生產的成品商品主導的超市采購、批量采購,和采購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的個性化需求主導的“定制采購”這兩類方式,適應采購組織管理需要,方便采購單位和供應商理解管理方式、開展采購工作。二是明確通過商城實現框架協(xié)議采購的電子交易全過程,完成協(xié)議訂立和合同授予兩個階段的交易工作。 (二)推廣創(chuàng)新經驗并制度化。一是在批量集中采購中建立了快速成交機制,解決時間急迫的項目需求。二是在價格成交機制中補充了電子反拍功能,適應采購項目的多樣性。三是在供應商管理中強調了誠信履約,維護市場秩序。四是在交易管理中支持擴大部門集中采購,突出主管部門的管理優(yōu)勢。 (三)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一是通過電子合同簡化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工作,明確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效力等同。二是通過明確質疑投訴管理暢通商城供應商維護合法權益渠道,明確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投訴的提起和處理,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管理。三是通過完善禁止收費要求減少供應商交易成本,商城建設運行管理機構及平臺均不得向采購單位、供應商收取費用。四是通過優(yōu)化供應商庫管理提高供應商服務水平,刪除供應商分類詳細規(guī)定,對商城供應商實施標準化管理。 (四)完善監(jiān)督管理機制。一是完善采購品目管理,明確,品目調整原則和流程。二是適應信息化發(fā)展,完善數據共享要求。三是強化產品管理,明確由省、市集中采購機構對商品價格、質量進行抽檢、回訪等。四是強化政務誠信管理,將采購單位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拒不糾正的行為,記入山東省政府采購采購人行為記錄。 五、有效期 為盡快落實財政部最新政策規(guī)定,有效應對疫情等情況影響,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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